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有什么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的出资有什么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是否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 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10 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至 3000 万美元(含 3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 125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 360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200 万美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也按此规定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应依据增加的投资额按上面所述比例,计算出应追加的注册资本额。
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1.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2. 合营各方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3. 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或者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合营各方自接到通知一个月内仍未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4.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未按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关于外商独资企业的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他内容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规定基本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90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用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