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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伙企业?如何设计和分配利润亏损?
南宁创业咨询网 http://www.nnask.com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07-9-15 00:22

1. 什么是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二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 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哪些?利润和亏损应如何分配和分担?合伙企业解散时如何清算?

答: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 )清缴所欠税款;( 4 )清理债权、债务;( 5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 )合伙企业的债务;( 4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作者:佚名 来源: 网络 TAG: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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