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
是我国外汇账户的一种,根据有关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经外汇局批准或备案,其收入范围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项下外汇收入,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项下支出,结算账户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划转
指境内机构之间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的金融机构办理的符合规定形式的境内外汇汇款、转账等行为。
自由兑换
亦称货币可兑换。在纸币流通条件下,一个国家或货币区的居民不受官方的限制,按照市场汇率自由地将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兑换,用于对外支付或作为资产来持有,包括货币完全可兑换和部分可兑换。
经常项目可兑换
本国居民可在国际收支经常性往来中将本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其所需的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经织对经常项目客人兑换性作了明确的定义,在国际货币基金第八条款中对基金成员国在可兑换性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l)避免对经常性支付的限制,各会员国未经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汇兑限制;(2)不得实行歧视性的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措施。歧视性的货币措施主要是指双边支付安排,它有可能导致对非居民转移的限制以及多重货币做法;(3)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任何一个成员国均有义务购其它成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结存,但要求兑换的国家能证明。总之,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一国对经常项目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安排或者多重货币制度。这是一国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经织协定》第八条款国后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我国于1996年12月宣布接受国际货币经织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特别提款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它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作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账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特别提款权定值是和“一篮子”货币挂钩,市值不是固定的。


